准入门槛确定,金融控股公司新时代来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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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0-09-15 浏览:4285
9月13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同时,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以及加强监管的配套措施。
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,可有效加强对非金融企业、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,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,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。
《决定》明确,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,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,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“金融控股”、“金融集团”等字样。同时对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门槛提出了具体要求,简要概括为两大硬性条件,实控商业银行的,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,不含商业银行的,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;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,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%。
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、并明晰对其监管规则,是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化经营、服务实体经济、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,监管部门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了的门槛,必然会对规模较小的金控公司,特别是地方金控以及民营金控形成较大压力,金融公司的整合潮或将很快来临。从这个角度看,金控行业野蛮生长、风险频发的时代一去不返,一个合规发展、监管有力的新金控体系正在生成。